五、适用法规和技术标准
1.适用法律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1998年3月 1日起施行。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条,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1998年9月 1日起施行。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1997年3月 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应当采取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四条,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违反这一规定,将被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安全产生法》。
2.适用安徽公共电梯状况尚好安全常识技术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2001年11月1日建设部(建标[2001]221号),《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1年11月26日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2001年12月10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2年7月1日施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医院洁浄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等。
3.投标报价依据
《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2001年12月26日建设部(建标[2001]270号),《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2001年12月26日建设部(建标[2001]271号)
4.设计收费依据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是4~6%。(原《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取费标准的通知》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375号)同时废止。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设计收费比现行标准提高56%,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是3~5%。
5.合同签订参考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0年3月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设 [2000]50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6年11月12日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监[1996]585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装修工程2年)。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强制性条文(共15条)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 材料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 施工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 吊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 饰面板(砖)工程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施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 幕墙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
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 细部工程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2001)强制性条文(共24条)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规定。
生活必备楼梯小常识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 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Iy)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 3.1.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Iy)
≤1.3
≤1.9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2.4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倍及以上、5倍以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4.2.4条规定进行防氡处理外,还应按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I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应进行工程地点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y)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3.1 I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的规定。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6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 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 染 物
I类民用建筑工程
II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
空白值。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1.适用法律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1998年3月 1日起施行。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条,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1998年9月 1日起施行。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1997年3月 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应当采取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四条,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违反这一规定,将被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安全产生法》。
2.适用安徽公共电梯状况尚好安全常识技术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2001年11月1日建设部(建标[2001]221号),《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1年11月26日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2001年12月10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2年7月1日施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医院洁浄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等。
3.投标报价依据
《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2001年12月26日建设部(建标[2001]270号),《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2001年12月26日建设部(建标[2001]271号)
4.设计收费依据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是4~6%。(原《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取费标准的通知》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375号)同时废止。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设计收费比现行标准提高56%,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是3~5%。
5.合同签订参考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0年3月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设 [2000]50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6年11月12日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监[1996]585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装修工程2年)。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强制性条文(共15条)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 材料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 施工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 吊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 饰面板(砖)工程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施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 幕墙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
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 细部工程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2001)强制性条文(共24条)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规定。
生活必备楼梯小常识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 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Iy)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 3.1.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Iy)
≤1.3
≤1.9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2.4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倍及以上、5倍以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4.2.4条规定进行防氡处理外,还应按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I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应进行工程地点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y)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3.1 I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的规定。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6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 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 染 物
I类民用建筑工程
II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
空白值。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