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的联合通知要求,对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 免征认定材料和程序
1、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免征申请,并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合肥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附件2);
(2)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职工工资名册及社保明细;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蜀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本级免征审核审批工作,请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在每年的7月31日前提出免征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二、免征和退返认定标准
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回。
蜀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地址:合作化南路176号(五里墩立交桥南边上桥口)
更多信息请登录http://www.fec168.com,
联系人:岳经理15256999493,http://www.fec168.com
一、 免征认定材料和程序
1、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免征申请,并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合肥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附件2);
(2)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职工工资名册及社保明细;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蜀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本级免征审核审批工作,请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在每年的7月31日前提出免征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二、免征和退返认定标准
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回。
蜀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地址:合作化南路176号(五里墩立交桥南边上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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